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第三章 运行和绿色改造第三十一条有效施工单位在拆除既有建筑时,应当加强扬尘、噪声等污染防治,并做好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