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绿色建筑应当申请绿色建筑标识,鼓励其他新建绿色建筑申请绿色建筑标识。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绿色建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