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新建绿色建筑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人提供绿色建筑星级、性能指标、装配式建筑维护要求和全装修、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以及其他绿色建筑相关设施设备、材料的使用、维护、保修等资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