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无废城市、海绵城市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要求,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目标、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依法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