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建立绿色建筑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动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范协调统一、技术创新联合攻关,促进绿色建筑领域高质量协同发展。

本市推动绿色建筑领域的国内国际合作,支持以多种形式开展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发展经验等方面的交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