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为应当火葬而进行土葬的行为出具假证明或者涂改、伪造证明的;

(二)为应当火葬而进行土葬的行为提供车辆、土地等便利条件的;

(三)医院、殡仪馆擅自允许或者因管理不善造成遗体被运走土葬的。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