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火葬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七日内火化。丧事承办人在七日内未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当书面通知其限期办理。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当报经市、县(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丧事承办人逾期未办理或者延期期满后未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报经市、县(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火化遗体。遗体存放费、火化费由丧事承办人承担。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