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持下列证明:

(一)正常死亡的,持医疗机构或者死者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非正常死亡的,持死亡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无名、无主遗体,持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确认证明;

(四)被依法处决的,持有关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