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在医院死亡的人,遗体由殡仪馆统一接运。对私自转运遗体的,医院应当制止;制止不听的,及时报告民政部门。

在医院外死亡的人,遗体由殡仪馆或者殡仪服务站接运,也可由丧事承办人运送。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