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人,除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人以外,遗体必须就近火化。

户籍在本市的人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