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