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供应站(点)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前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