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的注销、变更手续的;(二)未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接受定期检查的。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