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行业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的,不归还或不上交乘客遗失物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停业培训,直至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