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法定代表人、调换或增减驾驶员、变更企业地址、车辆转户或过户、车辆更新,必须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营运变更手续。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必须按规定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