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的,应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注销手续。

报停期满未办理续停手续的,视为恢复营运,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规费。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