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规范经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投放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随车提供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

(三)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放区域和数量进行投放;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的日常保养和维护;

(五)加强停放管理,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电动自行车;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