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与保障第十八条有效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