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凭购车凭证临时通行。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