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凭购车凭证临时通行。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