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回收第十一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属于危险废物的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交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