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规定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特别重大事项的;

(二)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

(三)其他必须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