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保护。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