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开发区应当重点发展下列产业:

(一)电子信息、人工智能、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汽车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生物制造、高端装备、数字产业、低空经济、美妆大健康等产业;

(二)工业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

(三)量子技术、光通信与太赫兹、生命科学等未来产业。

开发区重点产业目录由管委会制定公布并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