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开发区应当建立健全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码头、学校、医院等公共基础设施,推进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与升级,建设智慧园区、智能园区。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开发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特色产业园等项目。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