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向公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湛的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单位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