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贮存、运输、装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经公告后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