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