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农业农村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方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