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等监督管理职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餐饮具集中消毒等监督管理职责。

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承担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和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