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共治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