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划定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等。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200米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