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四十一条已修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委托的食品生产加工,也不得互相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