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每年将生产的食品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并记录处理或者销毁情况。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