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应当索取其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学校和单位等集体食堂、大型(连锁)餐饮业、超市、酒店采购消费量较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销售的食品,应当建立进货验证制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