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应当索取其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学校和单位等集体食堂、大型(连锁)餐饮业、超市、酒店采购消费量较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销售的食品,应当建立进货验证制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