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材料;

(四)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项目和生产设施设备相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