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材料;(四)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项目和生产设施设备相关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