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2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