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保管制度和使用记录制度,建立专用进货台帐专柜贮存、专人保管、专人领用和配比、专门使用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