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和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