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等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并公布。开展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公开、公平、择优、便民的原则确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