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