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将农业机械依法报废。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