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