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高速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高速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