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的单位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训练计划组织专业队伍训练,为专业队伍的训练和执行任务提供必要条件,队员在训练和执行任务期间与在岗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