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规划设置点修建的建筑物,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预建或者提供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基础设施。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