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批准立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