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批准立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