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项目、设计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建设手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