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全社会应当共同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和践行。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