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下列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促进文明行为提供保障:
(一)道路、桥梁(隧道)、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公共充电桩、消防栓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卫生间,垃圾分类投放、中转和处理站,污水处理厂等环卫设施;
(五)体育场(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六)公园、广场等休闲健身文化娱乐设施;
(七)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位设施;
(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宣传牌、信息发布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