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乡村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村规民约,摒弃陈规陋习,推动移风易俗;(二)保持室内院落、房前屋后干净整洁,按照规定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养殖区卫生,不得影响周边环境;(三)不得在公路上晾晒农作物、农产品或者堆放柴草、农家肥等杂物;(四)不得随意倾倒污水,露天焚烧秸秆荒草、废旧农膜、垃圾,合理使用化肥农药;(五)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